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现场演示评价结果的公示
公示﹝2023﹞15号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要求,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对部分归档机具实行现场演示评价的通知》(内农牧机发〔2022〕464号)安排,依据各盟市工作开展情况和企业上报情况,现对2021年第一、二、三批及2022年第一、二批自主投档形式审核通过但需进行现场演示评价产品开展现场演示评价的结果予以公示。应开展现场演示评价机具213台,实际参加现场演示评价机具60台,通过60台,未通过153台(未参加演示)。具体情况详见附件。
公示期自2023年2月27日起至2023年3月3日止。公示期间,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反馈。反映问题应实事求是,反馈材料需附联系方式,个人需注明真实姓名,单位需加盖公章。
联系电话:0471-4314907;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乌兰察布东街70号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农机局1118室;邮编:010011。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产品现场演示评价结果(通过产品)
附件2:内蒙古自治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产品现场演示评价结果(未通过产品)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产品现场演示评价结果(通过产品).xlsx.xlsx
附件2:内蒙古自治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产品现场演示评价结果(未通过产品).xlsx.xlsx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2023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