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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开展大豆玉米高性能播种机鉴定工作的通知

   2023-04-17 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总站9270
核心提示:农业农村部于4月3日批准发布了《播种机》(DG/T 007—2019)第1号修改单、《旋耕播种机》(DG/T 027—2019)第1号修改单、《免耕播种机》(DG/T 028—2019)第2号修改单、《铺膜(带)播种机》(DG/T 100—2023)第1号修改单,并明确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地区:全国

关于加快开展大豆玉米高性能播种机鉴定工作的通知

农机化总站〔2023〕51号


各农机试验鉴定机构、有关农机生产企业:

农业农村部于4月3日批准发布了《播种机》(DG/T 007—2019)第1号修改单、《旋耕播种机》(DG/T 027—2019)第1号修改单、《免耕播种机》(DG/T 028—2019)第2号修改单、《铺膜(带)播种机》(DG/T 100—2023)第1号修改单,并明确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为加快推进大豆玉米高性能播种机试验鉴定工作,支撑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提高主要粮油作物播种质量,助力粮油作物单产水平提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已获得鉴定证书的播种机产品,企业可按照农机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内变更程序,自愿向原发证机构申请核测确认并按照规定补充提供相应的材料。原发证机构应严格按照现行推广鉴定大纲及其修改单的规定出具变更报告。核测确认时,应首先对照原推广鉴定报告中的信息,确认获证产品的结构和特征参数未变化或变化幅度符合现行推广鉴定大纲的规定。变更报告由原发证机构统一按照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的PDF格式要求上传。

二、对于已受理尚未完成鉴定的播种机产品,农机鉴定机构应尽快通知申请企业,确认其是否需要修改或补充提供有关材料,并严格按照现行推广鉴定大纲及其修改单的规定实施鉴定。

三、对于新申请鉴定的播种机产品,严格按照现行推广鉴定大纲及其修改单的规定执行。

各农机试验鉴定机构要高度重视,把大豆玉米高性能播种机鉴定作为当前重要的紧迫的工作来抓,及时做好大纲修改单的培训解读工作,第一时间受理审查有关申请材料,在人员、经费等资源分配方面予以优先保障,并加快各环节进度,切实提升鉴定工作效能,为提高主要粮油作物播种质量提供坚实的装备和技术支撑保障。

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总站

2023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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