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延长部分“国三”标准农业机械农机购置补贴办理时限的通知
各区市农业农村局,有关农机生产销售企业,广大购机者:
按照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相关规定,自2022年12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和销售的560kW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要求(简称“国四”)。市农业农村局于2022年11月下发《关于农机购置补贴农业机械实施“国四”排放标准的通知》,规定对2022年11月30日(含)前(以发票日期为准)购置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国三”农机产品,其申请办理补贴日期截止到2022年12月31日。
由于受新冠肺炎疫情、补贴产品归档时间较晚等原因影响,部分购机者在2022年11月30日(含)前(以发票日期为准)购置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国三”农机产品,未能在2022年12月31日前办理农机购置补贴申请。为保护购机者利益,让惠农政策最大程度的惠及群众,经研究,决定将上述产品的申请办理补贴截止日期延长至2023年5月31日,逾期将不再受理补贴申请。
延长部分“国三”标准农业机械农机购置补贴办理时限,事关农民群众切身利益,请各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扎实做好政策的宣贯工作,严格补贴机具核验,确保符合补贴要求的农业机械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各有关农机生产销售企业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按要求做好“国四”产品的投档、销售工作。请广大购机者按要求及时进行补贴机具申报。
青岛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