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2023年第一批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产品种类指南》的通知
各有关农机企业:
根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3号)、《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农机发〔2019〕3号)、《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细则》(内农机鉴发[2019]15号)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专项鉴定实施细则》(内农机鉴发〔2019〕17号)的规定,结合《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产品种类指南》和自治区现有鉴定能力,经自治区农牧厅同意,现将《2023年第一批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产品种类指南》予以发布并从即日起实施,2022年发布的指南从即日起废止。农机企业可依据以上文件在内蒙古政务服务网(http://zwfw.nmg.gov.cn)上申请自治区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包括推广鉴定、专项鉴定和证书到期换证)。
申报专项鉴定时,符合大纲要求的创新性证明文件在用户名单处上传、符合大纲要求的检验检测报告或产品应用报告(如有)与创新性证明文件合并上传。《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申请表》、《用户名单》请在内蒙古政务服务网下载空白样表,其他材料应按试验鉴定的类型和内蒙古政务服务网的要求准备,在对应栏目上传相关资料。申报推广鉴定和专项鉴定时,纸质材料需邮寄申请表和产品说明书。
自治区推广鉴定证书2023年12月31日到期的,需在2023年6月30日前申报换证,如截止日期前未申报则不再受理。证书编号为“内蒙古2019-XXX”的需要申报换证,证书编号为“T20191515XXXX”的无需申报换证。推广鉴定证书到期换证的产品不受本指南限制,但应符合现行有效大纲的要求,申请时填写产品类别和品目应与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http://202.127.42.49:8080/nongji/front/main/index0.do)公布的一致。同时,请注意申报换证时纸质材料需邮寄申请表和企业自我声明(见附件2)。申报换证时,证书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个月内申报变更,如超出时限未申报证书信息变更的,换证申报不予受理,并按规定进行撤证处理。
自治区专项鉴定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在内蒙古政务服务网申报换证,换证产品应符合现行有效大纲的要求。
内蒙古政务服务网咨询电话:0471-5332462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咨询电话:0471-4314387
材料邮寄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敕勒川大街与万通路交汇处东南角
收件人: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局13楼27号窗口农牧厅
收件人电话:0471-5332462
附件1:2023年第一批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产品种类指南
附件2:《企业自我声明》
关于发布《2023年第一批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产品种类指南》的通知.docx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
2023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