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长“国三”农机产品申请补贴办理时限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按照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相关规定,自2022年12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和销售的560kW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要求(简称“国四”)。我厅于2022年11月下发《关于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排放标准“国三”升级“国四”的通知》,规定对2022年11月30日(含)前购置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国三农机产品(以发票日期为准),补贴申请办理时限于2023年5月31日截止。
由于受拖拉机补贴额度调整、补贴产品归档时间较晚等因素影响,部分购机者在2022年11月30日(含)前(以发票日期为准)购置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国三”农机产品,目前仍然未办理农机购置补贴申请。为保护购机者利益,让惠农政策最大程度的惠及群众,决定将上述产品的申请办理补贴截止日期延长至2023年8月31日,逾期将不再受理补贴申请。
延长部分“国三”标准农业机械农机购置补贴办理时限,事关购机者切身利益,请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务必高度重视,扎实做好政策的宣贯工作,严格补贴机具核验,确保符合补贴要求的农业机械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