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兴和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王某向某农机公司以分期付款的形式购买了一台拖拉机,尾款三万余元王某未按照约定向农机公司支付,农机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支付购买拖拉机的尾款。
兴和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定王某欠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决王某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尾款。一审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未上诉,但王某未按照生效判决支付尾款,农机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局法官接到案件后,第一时间约谈双方当事人,但被执行人王某拒不配合。在接到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居住线索及财产线索后,执行干警立即出动寻找被执行人王某,并采取强制传唤及冻结财产等强制措施保障执行工作的顺利推进,最终王某履行了给付义务。
强制措施的使用是执行工作达到最终目的的重要保障。在本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兴和县人民法院及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实现的同时也维护了司法的权威,不仅对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起到威慑的作用,也对社会大众起到了积极的教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