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加快建设区域农机服务中心的实施意见》
《区域农机服务中心省级认定标准及遴选程序》的通知
川农规〔2024〕1号
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
现将《加快建设区域农机服务中心的实施意见》《区域农机服务中心省级认定标准及遴选程序》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
川农规〔2024〕- 1号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加快建设区域农机服务中心的实施意见》《区域农机服务中心省级认定标准及遴选程序》的通知.pdf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1月12日
加快建设区域农机服务中心的实施意见
农业机械化是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关键抓手和基础支撑,是建设农业强省的重要支撑、重要内容和重要标志,区域性农机社会化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域农机服务中心)是提升农业机械组织化、专业化、集约化、规模化的重要形式。为加快农业生产“机器换人”步伐,推进区域农机服务中心建设,进一步增强农机服务生产和抗灾救灾能力。根据农业农村部有关工作部署,现就加快建设区域农机服务中心,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紧紧围绕建设新时代更高水平的“天府粮仓”,聚焦高质量服务农业生产和应急救灾,加快建设市场化运营、政府支持、平战结合、指挥高效的区域农机服务中心,进一步增强农业防灾减灾能力,为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装备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支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多元化市场主体参与建设运营,推动资本、技术、人才等要素向区域农机服务中心集聚,推动农机服务模式与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相适应、服务供给与需求有效对接。更好发挥好政府统筹协调和政策支持作用,优化市场环境,强化行业支撑,促进区域农机服务中心加快发展。
2.坚持因地制宜、布局合理。围绕产业区域分布、产业特点规模和农机服务需求,依托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资源,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推进区域农机服务中心建设,逐步实现区域农机服务中心服务半径对产粮大县乡镇全覆盖。
3.坚持为农服务、应急救灾。聚焦现代农业产业急需、农民急用,着力解决当地农业生产关键短板环节机械化问题,配置“平急两用”的农机装备,建强“平急两用”的农机服务队伍,增强农机防灾救灾能力。
4.坚持平战结合、指挥高效。充分发挥区域农机服务中心装备、队伍、组织优势,平时为各类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特别是小农户提供高质量的农机作业服务;应急救灾时支持在自愿基础上接受农业农村部门统一指挥调度,参加应急救灾。农业农村部门要运用信息化技术、加强制度建设,提升农机作业、应急救灾的指挥调度效能。
(三)发展目标
经过培育和建设,依托一批有实力的农机合作社、农机作业服务公司、服务联合体等农机作业服务主体,力争经过3—5年时间(实现机械化难度较大地区可适当延长),在全省建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指挥高效,主要粮油作物各环节机械化全覆盖,产粮大县乡镇全覆盖的区域农机服务中心网。力争到2025年,全省建设区域农机服务中心100个。
二、建设思路
(一)科学规划布局。各地要统筹考虑产业、区域、灾情、地形等多种因素,着眼于提升区域机械化生产和防灾救灾能力,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谋划、合理规划建设布局,科学制定分步发展规划,力争一年起步、五年成网,七年实现粮油主产区乡镇全覆盖。区域农机服务中心的规模要适度,服务半径要适宜,方便农户和农业生产。防止一哄而上、重复建设,超出实际需要。
(二)遴选认定一批。农业农村厅组织制定区域农机服务中心建设标准和遴选程序,遴选认定一批有一定实力、装备优良、服务优质、运营高效、群众认可、带动能力强的农机作业服务组织作为区域农机服务中心运营主体,按生产和救灾需要,进一步完善功能、提升能力。鼓励有实力的农机合作社、农机作业服务公司、服务联合体等农机作业服务组织以及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参与遴选。市(州)、县(市、区)可以参照省级标准程序认定本级区域农机服务中心。
(三)培育储备一批。对暂不符合遴选认定标准又自愿承担区域农机服务工作的农机作业服务组织,可列入培育储备清单,支持进行改造提升,培育发展成为符合认定标准的区域农机服务中心。对尚无农机作业服务组织的地区,要采取措施吸引有关市场主体进入农机作业服务行业,组建农机作业服务组织,支持成为区域农机服务中心。鼓励供销、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涉农国有企业、农机产销企业等各类农业有关主体以及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参与建设运营。创新经营模式,支持发展主体联营、共建共享、租赁经营等多种经营模式。
(四)强化监督管理。各地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开展竞争性遴选推荐,遴选程序和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无法履行工作责任的区域农机服务中心,要取消其认定资格,同时向社会公布。区域农机服务中心名单统一实行名录库动态管理,统一制式为“**县**区域农机社会化服务中心”,例如,“广汉市为民区域农机社会化服务中心”,“广汉”为县(市、区)名,“为民”为虚拟主体自冠名。
三、重点任务
(一)配优配强农机装备
充分用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农机通行作业条件建设、提灌站建设等政策项目,支持区域农机服务中心加快在用农机装备升级换代,提高大面积提单产服务保障能力。支持将区域农机服务中心纳入农机研发制造推广应用等项目的农机装备熟化定型和推广应用基地。按照农业生产需要,指导区域农机服务中心提出机具需求清单,鼓励在现有政策基础上,按填平补齐原则,多渠道加大支持力度。支持合理配置履带式拖拉机、履带式收获机、种植机械、烘干装备设施、农用水泵、喷灌机组等“平急两用”的应急救灾机具,提高应急机具保障能力。
(二)优化提升服务能力
鼓励区域农机服务中心与县乡村三级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对接,统筹区域内服务资源,对接服务市场需求。支持围绕大面积单产提升的机械化技术开展实操培训;围绕应急救灾作业技术、机具应急改装换装等开展实操实训和应急作业演练;围绕农机保养、维修技术开展培训;围绕提高运营管理能力开展培训,全面提升区域农机服务中心队伍素质能力。
(三)育优育强农机人才
支持将区域农机服务中心农机手、维修人员、经营管理人员等纳入高素质农民培训计划和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培训计划,统筹制定培训方案。深入实施区域农机服务中心带头人和资深专业农机手再提升培育行动,将符合条件的纳入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实施范围,加大对“土专家”型农机手和懂生产善管理的经营人才培养力度。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农机推广科技人员等返乡下乡创办领办区域性农机社会化服务中心,打造一支引领农机社会化服务提档升级发展的生力军。按照专业技术服务人才评价管理相关规章制度,支持经营管理、农机维修、驾驶操作等领域农机人才参加农业等相关系列职称评审,支持区域农机服务中心申报农业农村行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分支机构。按规定对业绩突出的农机人才进行通报,支持区域农机服务中心人才参加全国农业农村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提升职业荣誉感。
(四)补齐维修保养短板
探索构建“区域性专业化农机维修网点+农机合作社+农机户”多层次、广覆盖的农机维修服务体系和“固定点位+上门维修”服务机制,对外提供农机具检修、保养及零部件供应等服务。支持区域农机服务中心增强农机装备生产改装、零配件供应和应急抢修等保障能力,加强机具厂库棚和维修点设施建设,确保农机装备和设施设备安全存放。
(五)开展农业生产作业服务
大力发展“丘陵推托管、平原推流转”新模式,积极支持区域农机服务中心为各类农业生产主体提供高质量农机作业服务和开展农业生产托管,充分发挥好农机在生产和应急中的主力军作用。支持把服务小农户放在突出位置,特别是支持为丘陵山区小地块及时提供机械化生产服务,推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大力支持区域农机服务中心开展跨区作业,加强供需信息服务,有效促进供需对接。会同交通运输、石油石化等部门单位为区域农机服务中心远距离调运农机和大规模跨区作业提供“定制化”服务,落实高速免费、优惠加油、送油到田等优惠政策。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做好机手服务和提供生活便利等工作。
(六)开展生产应急救灾
要充分用好农业生产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按规定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区域农机服务中心开展救灾农机具检修和干旱抢灌、农田积水挖沟抢排、强降水来临前抢收、倒伏作物机收、湿粮抢烘、灾后补种等农机救灾作业。要加强作业期间技术服务与安全生产保障,把区域农机服务中心作为农机技术力量下乡巡回服务指导的重点。支持区域农机服务中心开展应急救灾跨区支援,充分挖掘救灾潜力,提高救灾机具利用率。
(七)建设信息化调度机制
加快建设农机作业指挥调度系统,完善实时监测、科学调度、灾情预警、应急保障等功能。支持区域农机服务中心机具加装北斗定位、作业监测等智能化设施装备。通过签订协议或其他有效方式,建立农业农村部门与区域农机服务中心的指挥关系,明确怎么指挥、指挥什么等有关内容。建立指挥关系要充分尊重主体意愿,不搞强迫命令,努力从技术和制度两方面,建设形成稳固的指挥和服务关系,以利于关键时候能够调得出、用得上。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区域农机服务中心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将其作为健全农业防灾减灾救灾体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同步规划、同步推进。要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建立工作推进机制,将区域农机服务中心建设纳入乡村振兴、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等考核,形成推进合力。要强化分类指导,合理布局,细化措施,推动有序发展。
(二)加强政策支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用好有关政策项目,积极支持培育区域农机服务中心。支持区域农机服务中心按规定承接农业社会化服务、试验示范等农业项目。支持区域农机服务中心购置先进适用机具、建设基础设施等,推动落实用地政策,解决区域农机服务中心在机具存放、农产品烘干晾晒、保鲜存储等方面的设施用地难问题,推动地方出台区域农机服务中心用电用水等优惠政策。加强金融创新,加大融资和信贷支持力度,引导保险机构开发支持区域农机服务中心的保险产品。鼓励融资担保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对区域农机服务中心经营主体购置农业装备和设施建设提供信贷担保支持。
(三)加强示范带动。及时总结推广区域农机服务中心建设的好经验、好做法,选树一批区域农机服务中心典型,以点带面推动区域农机服务中心高质量发展,优先将符合条件的区域农机服务中心主体纳入国家和省级示范社(场)评选范围。
(四)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新闻媒体,深入挖掘、积极报道区域农机服务中心在稳粮保供、生产救灾和“天府粮仓”建设中发挥的主力军作用,在全社会营造重视、关心、支持区域农机服务中心发展的良好氛围。
区域农机服务中心省级认定标准及遴选程序
一、认定标准
(一)基本要求
1.依法设立。依法登记注册时间满1年以上的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组织,包括农机合作社、农机作业服务公司、服务联合体等。
2.运行规范。应有固定经营场所,独立的银行账号,按规定开展会计核算,建有内部管理、作业安全等相关规章制度。
3.遵纪守法。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二)基础设施
1.农机具库棚。建有半封闭或全封闭的农机具库棚,包括机具存放区、维修间、零配件库等,占地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2.育秧中心、烘干中心。平原地区育秧中心、烘干中心占地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丘陵地区不小于1000平方米。
(三)农业机械装备
1.农机装备数量。平原地区、丘陵地区、山区(少数民族地区)区域农机服务中心的农机装备总数分别不少于80台(套)、50台(套)、30台(套),合理配置可用于农业生产应急救灾的农机装备。
2.农机装备原值。平原地区、丘陵地区、山区(少数民族地区)区域农机服务中心的农机装备原值分别不少于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
3.育秧能力。水稻主产区区域农机服务中心有育秧(苗)流水线不少于1条。
4.烘干能力。平原地区、丘陵地区、山区(少数民族地区)区域农机服务中心烘干机(组)日烘干能力分别不少于100吨、50吨、20吨。
(四)农机社会化服务面积
1.粮油类。平原地区年农机服务总作业面积累计达到20000亩次以上,丘陵地区年农机服务总作业面积累计达到15000亩次以上,山区(少数民族地区)年农机服务总作业面积累计达到10000亩次以上。
2.经作类。平原地区年农机服务总作业面积累计达到8000亩次以上,丘陵地区年农机服务总作业面积累计达到6000亩次以上,山区(少数民族地区)年农机服务总作业面积累计达到4000亩次以上。
(五)农机维修
对外开展农机维修服务,配有农机维修设备和常用农业机械零配件。
(六)安全生产
严格遵守安全作业规范,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落实安全措施。近三年,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农机事故。
二、遴选程序
区域农机服务中心采取先建设后认定的方式,程序如下。
(一)发布通知。农业农村厅发布区域农机服务中心遴选认定通知,公开认定条件、认定程序和要求。
(二)自愿申请。农机服务组织自愿向当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同时提供认定有关材料。
(三)县级初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初审农机服务组织提供的申请材料,开展现场核实,并签署推荐意见。
(四)市(州)复核。市(州)对县(市、区)报送的初核材料进行全面复核,开展现场核查,形成复查报告,连同县级初核材料一并报送农业农村厅。
(五)省级抽查。农业农村厅组织对市(州)推荐的农机服务中心开展抽查、综合评审,提出拟认定的区域农机服务中心名单。
(六)社会公示。农业农村厅将拟认定的区域农机服务中心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七)认定发布。公示无异议后,由农业农村厅正式发布认定。
三、本标准及程序自2024年2月10日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