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渭南市利农牧草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违规行为处理情况的通报
各市(区)农机中心(站),各相关企业、个人:
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并经调查核实,渭南市利农牧草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利农公司)生产并在我省销售的部分4QZ-2650S青饲料收获机(证书编号:T202061610044,发证日期:2020年8月27日),违反了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相关政策。现将有关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一、违规行为
利农公司生产并在我省销售的部分4QZ-2650S青饲料收获机未配备对辊式籽粒破碎机构,与该产品《推广鉴定报告》中鉴定公示的参数和配置不符,违反了《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号)第七条第二款要求,属于较重违规行为。
二、处理结果
自2023年12月15日(封闭该产品时间)起,取消利农公司4QZ-2650S青饲料收获机在我省的补贴资格。因违反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规定所引起的全部经济纠纷和损失,由该公司和其授权经销商自行承担。
三、有关要求
(一)该产品补贴资格被取消前,购机者已购置且经核查未发现违规问题的补贴产品,可按规定向购机者兑付补贴资金。对未配备对辊式籽粒破碎机构的机具(含已兑付和未兑付),利农公司要逐一进行自查整改,确保补贴机具符合《推广鉴定报告》中相关参数要求,并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交自查整改情况和承诺书。对整改后符合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规定、经核查没有问题的,可以向购机者兑付补贴资金,切实维护好农民群众利益。
(二)各产销企业要引以为戒,主动开展自查自纠,严格执行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规定,杜绝各类违规行为的发生。
(三)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按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要求,强化主体责任,加强补贴申请审核,规范补贴机具核验,主动落实异常情形主动报告制度,发现问题按规定调查处理,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陕西省农业机械化发展中心
2024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