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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对渭南市利农牧草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违规行为处理情况的通报

   2024-04-10 陕西省农业机械化发展中心14550
核心提示:陕西省对渭南市利农牧草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违规行为处理情况的通报
  • 地区:陕西

关于渭南市利农牧草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违规行为处理情况的通报

各市(区)农机中心(站),各相关企业、个人:

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并经调查核实,渭南市利农牧草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利农公司)生产并在我省销售的部分4QZ-2650S青饲料收获机(证书编号:T202061610044,发证日期:2020年8月27日),违反了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相关政策。现将有关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一、违规行为

利农公司生产并在我省销售的部分4QZ-2650S青饲料收获机未配备对辊式籽粒破碎机构,与该产品《推广鉴定报告》中鉴定公示的参数和配置不符,违反了《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号)第七条第二款要求,属于较重违规行为。

二、处理结果

自2023年12月15日(封闭该产品时间)起,取消利农公司4QZ-2650S青饲料收获机在我省的补贴资格。因违反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规定所引起的全部经济纠纷和损失,由该公司和其授权经销商自行承担。

三、有关要求

(一)该产品补贴资格被取消前,购机者已购置且经核查未发现违规问题的补贴产品,可按规定向购机者兑付补贴资金。对未配备对辊式籽粒破碎机构的机具(含已兑付和未兑付),利农公司要逐一进行自查整改,确保补贴机具符合《推广鉴定报告》中相关参数要求,并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交自查整改情况和承诺书。对整改后符合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规定、经核查没有问题的,可以向购机者兑付补贴资金,切实维护好农民群众利益。

(二)各产销企业要引以为戒,主动开展自查自纠,严格执行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规定,杜绝各类违规行为的发生。

(三)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按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要求,强化主体责任,加强补贴申请审核,规范补贴机具核验,主动落实异常情形主动报告制度,发现问题按规定调查处理,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陕西省农业机械化发展中心

2024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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