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
农机化总站[2024]90号
各有关单位:
按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规定,农机试验鉴定证书有效期满仍符合现行鉴定大纲要求的,实行注册管理;不再符合鉴定大纲要求的,
证书失效。为做好国家支持的农机推广鉴定证书注册工作,依据《关于做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有效期满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农机化总站[2024]61号)规定,现将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获证生产者按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第二十五条和总站发布的农机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满产品与现行推广鉴定大纲的符合性确认方法进行自查,确认符合
要求的,在证书到期前6月内在国推鉴定申报系统中提交证书注册申请,按照规定要求提交注册申请材料,下载证书注册申请表签字盖章后上传,并邮寄一份纸质证书注册申
请表给总站。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96号农丰大厦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总站鉴定业务处,邮编:100122,电话:010-59199120。
(二)总站组织对注册申请进行审查。注册确认方式为直接确认的直接受理申请。注册确认方式为材料审查确认和现场审查确认的,获证生产者按照证书有效期内变更程序提
交确认申请,由总站受理后安排有关鉴定机构进行注册确认,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注册确认结果给出是否注册的意见。注册确认方式为不予确认的,不受理注册申请。
(三)配套柴油机的农机产品应达到国四排放要求,并于证书到期前6个月完成国四产品变更确认,提交注册申请时,证书中全部产品型号应变更为国四产品,否则不予受理
注册申请。
(四)获证产品如发生变更需由鉴定机构进行确认的,应先提交变更申请且取得变更确认报告后再提出证书注册申请。具体注册程序见附件1,注册确认报告按照附件2要求
编制。
同时,2019年7月16日发布的《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换证报告编写规则》(GTJ06-2019)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
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总站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