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产品证书有效期内监督检查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依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3号)、《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农机发〔2019〕3号)、《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细则》(农机鉴〔2019〕54号)和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等规定,为加强黑龙江垦区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获证产品监督管理,规范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使用,对获证产品和生产企业进行有效监督。经研究,我站在本年度组织开展已颁发的省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内部分产品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和承担单位
检查对象:
1、日常监督范围为2021年黑龙江农垦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核发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数量为133张(2021年发证数量的50%,当年发证数量265张);
2、日常监督范围为2022年黑龙江农垦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核发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数量为97张(2022年发证数量的50%,当年发证数量194张);
承担单位:检查任务由我站质量监督办公室及综合业务办公室承担,计划分成两个监督组,共230项产品。
二、检查方式
采用现场调阅审查相关记录和样机抽样检测相结合的方式。
三、检查内容
1、制造商名称、地址一致性。
2、获证产品一致性。
3、证书和标准使用情况。
四、检查要点
1、营业执照上的单位名称、住所应与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上的制造商名称、注册地址一致。
2、样机铭牌上的产品型号和产品名称应与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推广鉴定报告(续展报告)中的产品型号和产品名称一致。
3、样机产品型式、结构、关键配置、主要技术参数,应与推广鉴定报告(续展报告)一致。样机主要技术参数的测量值应符合产品鉴定时推广鉴定大纲的要求。产品按照推广鉴定大纲规定自主变更的,应提供变更批准文件。
4、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应无伪造、涂改、转让和超范围使用等情况发生。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上的制造商名称、注册地址等信息若有变更,必须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5、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标志(证章)应无冒用、错用、伪造、不贴等情况发生。
五、时间安排
监督检查工作在12月30日前完成。
六、检查结果运用
1、对监督检查结论为“合格”或“整改确认后合格”,继续维持被检查的生产者及其产品所获得的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性。
2、监督检查结论为“不合格”,撤销被检查的生产者及其产品所获得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
七、工作要求
1、检查人员应坚持科学、公正、高效、廉洁的原则,轻车简从,认真开展工作,记录检查情况,不得向被检查的生产者收取任何费用,开展工作前应签订《监督检查员承诺书》。
2、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按规定及时完成监督检查报告。检查档案应及时归档并妥善保管。
八、其他事项
监督检查计划中所列产品的相关企业需准备样机备查。
附件1 2024年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产品证书有效期内监督检查工作监督对象名单.pdf
黑龙江农垦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
2024年08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