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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4-2026年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4-09-1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2670
核心提示: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4-2026年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 地区:新疆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4-2026年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地、州、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为规范实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支持引导广大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推进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量发展,有效支撑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夯实农业农村现代化装备基础,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9月13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4-2026年农机

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三农”工作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工作安排,稳定实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按照“缩范围、控定额、调标准、重实效”的总要求,坚持“有进有出”、“优机优补”,重点支持分流式整地机、高性能播种机、吊杆式喷雾机、残膜回收机等有助于促进粮棉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等生产急需的农业机械推广应用,确保政策实施科学规范、精准有效。制定本方案。


一、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一)常规补贴机具


自治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以下简称“补贴范围”)为24大类52个小类126个品目(详见附件1)。补贴范围3年内保持总体稳定,自治区根据各地提出的增减建议按年度进行调整。各地可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和资金供需实际,从上一级下发的补贴范围中选取确定本地补贴机具品目和档次,不得将当地不适用、应用量很少或没有的品目纳入补贴范围。对国家强调推广应用的监测终端与辅助驾驶系统按国家统一要求实施补贴。


全面开展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工作,具体方案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后另行通知。常规机具必须是全国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永久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申请补贴机具的生产和购机日期须同时在农机鉴定(认证)证书或其他报告有效期范围内。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资质,仍按《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7〕10号)有关规定予以确定,如有调整,按最新规定执行。


(二)农机创新产品


1.专项鉴定产品。自治区根据农业生产需要,按照《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购置补贴实施工作规范(试行)》要求,通过征集建议、专家评议,审定公示、发布实施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产品列入补贴范围。


2.农机新产品。自治区按照《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指引》要求,继续组织实施中央财政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将农机装备补短板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创新产品以及暂不能开展农机试验鉴定的新型农机产品和不适宜鉴定的农机成套设施装备列入补贴范围。


农机创新产品补贴品目实行总量控制,全疆原则上不超过10个品目,调整按年度进行。


除上述机具外,不在自治区补贴范围内地方特色农业发展所需和小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可列入各地财政安排资金的补贴范围,具体补贴机具品目和补贴标准由各地自定,补贴额测算比例不得超过35%,不得占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和自治区财政配套资金。


二、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户”)。其中:农民还包括财政不予缴纳社保、养老金等且是农民身份的村干部、村民小组长、民兵、公益性岗位的协管员等人员以及国有农牧场从事农业生产的职工;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补贴对象不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实行财政拨款(补助)的人员(包括聘用制)。在确定补贴对象时,要将引导和加强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及农业应急救灾组织发展等组织作为补贴重点。


同一实施年度内,原则上每个购机户享受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60万元,每个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享受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300万元,购买采棉机等大型棉花生产机械可分别提高至100万元、500万元。


(二)补贴标准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品目各档次标准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执行,具体另行通知。各地(州、市)、县(市、区)均不得实施累加补贴。


全疆范围内补贴额保持总体稳定,具体产品或具体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在测算比例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符合政策规定。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测算比例15个百分点以上的,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及时组织调查,发现劣质产品以低价扰乱市场秩序等违规情节的,按规定严肃查处;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发现同档次同品质的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幅度较大的及时上报,自治区经综合研判后相应下调此档机具补贴额。


南疆五地州补贴标准继续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在西藏和新疆南疆地区开展差别化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的通知》(农办财〔2017〕19号)执行,自治区根据执行情况适时进行优化调整。


三、资金分配与使用


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配套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利用其他财政项目资金购置的机具不得申请补贴。


(一)资金分配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资金需求摸底、分配等工作,不突破县级需求上限分配资金。可动态调减资金结转量大、政策实施风险高、资金使用效益低、实施方案制定不合理、上年资金兑付率低的地区预算规模。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测,定期调度和通报资金使用进度,督促相关县(市)优先使用结转资金,督促预算执行较慢地区加快使用进度,并按需组织开展县(市)间余缺调剂,重点将实施进度低于序时进度县(市)的补贴资金调增给需求较大的县(市),确保不发生资金大量结转,促进资金使用实现两年动态紧平衡。对于预算执行进度严重滞后以及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查处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地区扣减下一年度的补贴资金预算。


农机创新产品(专项鉴定产品、新型农机产品、成套设施装备)年度使用资金量不超过4500万元。自治区根据各地(州、市)农机创新产品试点情况,报农业农村部备案审核后,确定试点区域,统筹安排农机创新产品资金。


(二)组织开展创新试点


继续组织开展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完善与作业量挂钩的分年度兑付补贴资金操作方式。对正在开展试点的县,按照原试点方案要求执行。


对已安装监测终端或辅助驾驶系统具备作业信息化监测条件的适用、大型、智能、高端、绿色农机以及重点推广机具,自治区根据实施情况,制定实施方案,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后组织开展应用补贴。


已纳入物联网监测的补贴机具(原“三合一”机具),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6个月后生产出厂的农机产品,均需在出厂前安装20cm级高精度智能监测终端,满足我区农机作业实时远程监测的要求,并实现与新疆农机化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新疆棉花机收快线监测平台)的数据对接,其他继续按《关于启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化监管系统加快推进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三合一”办理的通知》(新农办机函〔2022〕100号)要求实施,如有变化,另行通知。


(三)支出责任与兑付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必须足额保障,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或用于其他支出。当年资金要优先用于以往年度已录入但尚未兑付及当年明确优先兑付的品目档次,并通过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办理服务系统”)予以体现。各级财政部门要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保障实施绩效考核、机具核验、信息化建设、第三方抽查核验等工作开展。


四、农机产销企业责任


自愿参与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的农机生产企业,要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投档工作规范》相关要求进行产品投档,并对其提交信息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根据“谁确定、谁负责”的原则,农机生产企业应对其确定的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农机生产和销售企业要规范、诚信经营,积极配合各级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做好机具核验、抽查等工作,并对申请补贴产品的一致性负责。对于采用提供不实投档信息、产品信息、销售信息和虚购报补、重复报补、以小抵大等违规手段骗套补贴行为,或涉事产销企业拒不配合调查、提供虚假调查材料等行为,按有关规定严格处理。


农机生产和销售企业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被暂停、取消,以及农机生产企业自主注销鉴定(认证)证书(报告)或因违规鉴定(认证)证书(报告)被相关部门撤销等,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农机产销企业自行承担。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地农业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统筹指导,建立健全各级政府领导下的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联合实施和监管机制,完善风险防控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各地(州、市)要加强政策研究,指导县级做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范围调整,不断优化补贴结构,开展县级补贴资金需求审核、督导检查、违规查处、绩效管理考核等工作。县级要落实好补贴范围优化、组织实施、资金兑付、审核监管、违规调查等主体责任,重大事项需会同财政部门提交本级政府研究决定。


(二)因地施策,精准落实。各地根据区域农业生产特点、农机具保有量以及农机化发展阶段和需求,对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实际使用性能较差、不符合当地实际应用情况、投诉反映问题较多、存在安全隐患的机具建立清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并按年度公布调整的补贴产品品目、档次,明确实行退补、暂停或退出补贴处理以及需优先兑付的补贴机具。


(三)严格资质管理,强化支撑。加强对农机鉴定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强化证前核查证后监督。加快提升农机试验鉴定(认证)及检验检测能力,加强试验鉴定(认证)证书及其采信的检验检测报告等投档资料规范性抽查。建立健全鉴定(认证)补贴联动机制,对鉴定(认证、检测)过程中发现粗制滥造、可靠性差、适用性差、涉嫌非农用等异常情形,及时形成工作清单,加强对有关企业的跟踪监管,严把鉴定(认证)证书发放关口。对于在机具实际作业中优化提升机具性能的意见、建议及时向有关生产企业或自治区反馈,不断加强农机农艺融合和机具技术改造。


(四)优化服务,提升效能。各地(州、市)要加大对不兑付、慢兑付治理力度,及时预警、督促各县(市、区)严格落实限时办理要求,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工作。提高补贴机具核验信息化水平,加快农机试验鉴定、机具投档、牌证管理、补贴资金申领等环节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推进由人工核验向信息化核验转变。


(五)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大补贴政策宣传力度,畅通咨询投诉渠道,及时主动回应购机者关注的重点事项。健全完善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按年度公告近三年县域内补贴受益信息、资金使用及兑付情况、咨询投诉举报电话、违规查处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正确引导舆论,指导购机者科学选购先进适用机具,及时向社会进行预警已饱和、存在购机风险的机具类型。


(六)加强监督,防控风险。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牵头,其他部门支持的联合查处和联动处理工作模式,切实加强风险防控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更加严格实施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从严整治补贴违法违规行为。要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的信息优势,有效开展违规行为全流程分析排查,推进补贴机具唯一身份识别和监测终端与辅助驾驶系统应用,提升违规行为排查和监控能力。要强化关键重点工作人员的廉政警示教育和业务培训,严禁有关人员以各种形式直接或间接进行补贴机具经营活动,始终对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零容忍”高压态势。支持农机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功能,强化社会监督。


各地(州、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并抄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财政厅。每年12月20日前,将本年度中央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含试点工作)情况及财政项目预算绩效目标评价报告报送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财政厅。


附件: 1.2024-2026年自治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操作实施流程


             2.2024-2026年自治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3.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购置补贴实施工作规范(试行)


             4.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指引


           5.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有关备案工作申报材料格式要求


附件1


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操作实施流程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


一、发布实施规定


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发布本辖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操作程序、补贴额一览表、补贴机具信息表、咨询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其中,要按年度明确剔除出补贴范围和实行降标的机具品目或档次,并留出过渡期。


二、组织机具投档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与核验等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9〕7号)中《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工作规范(试行)》等要求,通过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产品自主投档平台,常年受理企业投档,分批组织开展审核,公示公布投档结果,并导入补贴办理服务系统。对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产品、新推广产品、首次申请列入补贴范围产品、价格明显背离同类同档产品、结构过于简单产品、实际使用性能较差、非常规产品等机具(以下简称“高风险机具”)和成套设施装备严格投档资料审核。从严整治不实投档行为,对超范围投送产品、低档高投等造成品目和档次错误的,按规定严肃查处;对多次或重复发生提供不实投档资料违规行为的农机生产企业,按有关规定从重或加重处理。


三、强化现场演示评价


各地重点对高风险机具规范组织开展现场演示评价或验证。现场演示评价或验证发现有问题的及时开展调查,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上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根据调查处理结果,视情采取进一步措施,包括暂停采信相关机构的报告(证书)等。


四、自主购机


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原则上购机价格在5000元以上的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


五、受理补贴申请


购机者购机后,及时通过“新疆农机补贴”手机APP提交补贴申请,并向农业农村部门提交身份证、户口本(生产经营组织需提供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代码)、银行账号等资料(牌证管理机具还需提交登记证书等资料),同时签字确认。购机超过2年未申请补贴或申请补贴后1年内未签字确认并提交资料的视为自动放弃补贴申请,不予受理(以发票日期为准)。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购机者完成签字确认的《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申请表》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全面实行补贴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录入补贴申请信息。纳入物联网监测的补贴机具(原“三合一”机具)及应用补贴试点机具通过扫描二维码申请办理补贴。县级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或超过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调剂资金)时,购机者提交的补贴申请可继续录入进行预登记,但应及时公告购机者相关情况。


六、机具核验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办理牌证照后再申办补贴,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但需按照核验规程确定的比例进行抽验。鼓励基层农业农村部门探索多种核验方式,提高补贴机具核验水平。各地可将完成规定作业面积或作业量作为补贴申请受理或核验的前提条件,并结合实际探索打造农机管理干部、农机化技术人员、第三方机构、有经验有意愿的农机使用一线“土专家”参加的核验队伍,强化核验工作人力资源保障。进一步推进远程即时视频核验,提高补贴机具核验信息化水平。对高风险等重点机具,应逐台核验;对纳入补贴的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以及当地初次出现的高补贴额机具,在安装完成且生产应用一段时间后进行现场核验和补贴兑付;对其他机具,各地可结合实际,确定抽查核验比例。成套设施设备补贴,可组织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开展核验。


七、审验公示信息


农业农村部门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鼓励在乡村或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


八、兑付补贴资金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公示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交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纳入物联网监测的补贴机具,以及开展应用补贴试点机具在完成规定的作业标准后予以提交兑付。县级财政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县级财政部门因资金不足或违法违规处理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做好政策解读,告知并稳定购机者预期,同时联合上报资金供需情况。各地当年补贴资金兑付工作开展情况与下年资金安排挂钩。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原因确实难以兑付的,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


结合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实施,当年报废旧机,并购买同等数量新机申请购置补贴的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可予以优先兑付。


各地会同财政部门可根据产业急需拟定优先兑付的补贴机具的品目、档次,报送自治区备案后实施。


九、组织抽查


自治区和各地(州、市)农业农村部门要制定补贴抽查方案,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或由专业农机人员和基层工作人员重点对单一型号购置较为集中、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人连年重复购置、机具适应性和购置数量与购机者生产经营服务所需不相符等情形的高风险机具以及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的机具进行查核,对发现的问题线索及时进行评估并报告。涉嫌违规的,应及时组织调查并按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坚决向司法机关移交严处。


补贴政策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2024年6月1日起,补贴机具资质、补贴额度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申请时的相关政策执行。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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