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商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
一、总体要求
坚持“农民自愿、政策支持、方便高效、安全环保”的原则,通过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农机及时报废和升级换代,进一步加大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旧农机具淘汰力度,加快先进适用、节能环保、安全可靠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努力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推进农业机械化转型升级和农业绿色发展。
二、补贴对象
从中央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和超长期特别国债中安排资金,实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对报废老旧农机给予适当补助。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机主”),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三、补贴种类和补贴标准
根据农业农村部确定的报废农机种类范围,结合我省实际,我省的中央报废补贴农机种类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含粮棉油糖等作物联合收割所用机械)、水稻插秧机、播种机、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机动喷雾(粉)机、机动脱粒机、饲料(草)粉碎机、铡草机等9类机具,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报废补贴申领要以购置新设备为前提。新增报废补贴农机种类为旋耕机(含单轴和履带自走式)、微耕机、抛秧机、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谷物烘干机(不含热风炉)、茶叶揉捻机等6类机具。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由报废部分补贴与更新部分补贴两部分构成。报废20马力以下拖拉机,单台最高报废补贴额由1000元提高到1500元。报废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播种机并新购置同种类机具,按50%提高报废补贴标准。对自《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印发之日起提交报废补贴申请的,按本方案的报废补贴标准执行,对已领取报废补贴的,补齐差额部分补贴。本通知明确的扩大报废补贴范围、提高报废补贴标准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4年12月31日,如有变动将另行通知。
报废补贴具体标准详见附件1。省农业农村厅和省财政厅可根据农机购置补贴与应用补贴等政策及后期实施情况对报废补贴机具种类及其标准进行适当调整。更新部分补贴标准按我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四、报废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机具即可申请办理报废补贴手续:
1.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达到或超过3年最低报废年限的,其他机具达到或超过5年最低报废年限的;
2.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
3.预计大修费用大于同类新产品价格50%以上的;
4.未达报废年限,但技术状况差且无配件来源的;
5.国家明令淘汰的。
申请报废补贴的农机应当主要部件齐全,来源清楚合法,机主应当就机具来源、归属等作出书面承诺。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需要提供县级负责农机牌证管理的机构核发的牌证;无牌证或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应当具有铭牌或出厂编号、车架号等机具唯一性身份信息。来历不明、无铭牌或无出厂编号、无车架号、改装拼装整机的机具不予受理。
五、确定农机回收拆解企业
报废农机回收拆解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应以具备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为主,也可选择依法具有农机回收拆解经营业务的其他企业或合作社。省商务厅将定期公布具备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名单。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按江西省农机回收拆解企业确定流程(附件2-1)审核,确定本县(市、区)回收企业并向社会公布,报设区市、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具备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和已经由本设区市其他县(市、区)确认并开展过农机回收拆解的单位可直接公布确认,无需重新审核。
回收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环保的规定,参照《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技术规范》(NY/T2900-2022)等开展报废农机回收拆解销毁工作。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可享受报废补贴农机产品的机型、类别及补贴标准等相关内容。为确保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顺利推进,原则上每个县(市、区)应至少确定一家回收企业,没有符合条件回收企业的县(市、区)可与相邻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协商或经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协调确定回收企业,引导回收企业跨地区开展回收工作。
对于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的回收企业,由设区市农业农村局商同级有关主管部门对回收企业资格进行单独审查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确定后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六、操作程序
(一)报废旧机
1.回收。机主自愿将拟报废的农机交售给回收企业,同时提交机主身份证明的复印件、农机来源归属证明材料、报废农业机械来源归属承诺书(附件3)。身份证明指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或居住证明。来源归属证明材料应至少包含下列材料中的一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资料(登记证书和牌证等)、购机发票原件或者加盖税务部门公章的发票复印件、购机补贴办理资料等有效凭证。
回收企业应当对机主和拟报废的农机信息进行核实,对主要部件齐全、符合报废条件要求的,现场采集报废农机与机主的人机合影照片,向机主出具签字盖章的《江西省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确认表》(附件4,以下简称《确认表》),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提供机主和报废农机信息。
2.报废。回收企业应对回收的农机进行规范存放并及时拆解。拆解前,回收企业须对《确认表》和待报废拆解机具的一致性等信息进行确认,并接受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督(可通过现场或者信息化手段等方式开展)。回收企业应对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发动机等部件进行破坏性处理,并对拆解过程进行录像或者拍照监控,提供拆前、拆中、拆后照片,照片要能清楚反应主要部件拆前拆后的状况。机具拆解后回收企业应在《确认表》对应栏签字确认,杜绝报废农机再次流入市场。回收企业应及时对回收的农机进行拆解并建立档案,拆解档案应包括铭牌或其他能体现农机身份的有关资料,保存期不少于3年。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对回收企业拆解或者销毁农机过程进行监督,并在《确认表》中拆解监督人员栏签字确认。
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的报废拆解要在确保报废设备唯一性和数据安全等的基础上开展,由设区市指导县(市、区)规范开展拆解工作。
(二)注销登记
报废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机主,应持《确认表》和相关证照,到县级负责农机牌证管理的机构依法办理牌证注销手续。相关机构核对机主和报废农机信息后,依法办理牌证注销手续,并在《确认表》上签注“已办理注销登记”字样。
(三)补贴申领
1.申请补贴。机主凭有效的身份证件、社会保障“一卡通”(财政惠农“一卡通”、银行存折)、回收企业和农业农村局签章后的《确认表》以及《江西省农业机械报废补贴申请表》(附件5),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报废补贴申请。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按照报废补贴机具总量不超过购置补贴机具总量的原则,合理确定年度报废补贴农机数量;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合理设置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报废补贴的农机数量上限,防范套补风险。
对于以购置新机为前提的报废农机种类,在申领报废补贴时,机主应提供购置同种类新农机的有效证明。
2.兑现补贴。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审核,尽快按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给机主。原则上机具报废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兑付,切实提高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七、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要根据本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印发本地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细化完善管理措施,建立健全本地监管和责任制度,并抄送上级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和解读,回应社会关切,进一步扩大政策知晓度;要大力推行信息公开,对享受补贴的信息进行公示,对实施方案、补贴额、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等信息全面公开,主动接受监督,提升政策实施透明度。要加强补贴业务培训和警示教育,提高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当地商务部门要配合开展对回收企业的监管。
(二)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各地有关部门要管好用好支持农机报废更新的超长期特别国债和相关资金,支持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和报废并购置同种类机具更新补贴兑付,扎实有力推进农机报废更新工作。要进一步优化补贴申请和资金兑付流程,增加结算批次,加快补贴兑付,实施期限结束前将符合条件的补贴申请及时完成录入和兑付。对于以购置新机为前提的报废农机种类的补贴申领办理,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按照职责严格做好审核工作,并将审核情况抄送当地发展改革部门。
(三)强化便民服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创新工作方式,采取“一站式”服务等便民措施,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鼓励各地开展农机报废回收拆解创新探索,允许根据实际将回收环节和拆解环节分开。鼓励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增设农村业务网点,或与农机维修企业、农机合作社按有关规定合作开展报废农机代收、代存等工作,实施“分散回收、集中拆解”。鼓励回收企业开展提前预约、上门回收和办理业务等便民服务。
(四)严格监督管理和风险防控。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农机具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内部控制规程,规范业务流程,强化制度约束,对未纳入牌证管理和提高补贴标准的机具要制定专门的风险防控措施。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健全报废更新补贴档案,将申请报废机具当事人的身份证明、“一卡通”或银行存折复印件、《确认表》、来源归属证明材料等资料归入档案。档案要求内容完整、资料齐全,并按年度装订成册,保存期不少于5年。要加强对农机报废回收拆解工作的监督,按不低于10%的比例随机抽查回收企业拆解档案,并通过定期调取回收企业视频监控、拆解图像资料等方式实行全链条监管,防止机具假报废、流入二手机市场。发现回收企业存在违规行为,应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通报、暂停参与补贴实施并限期整改、禁止参与补贴实施等措施进行处理。对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企业、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的有关规定和原则进行严肃处理。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认真受理、核查、处理群众举报投诉。
(五)强化信息报送。各地要加强对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的研究和对补贴进度的统计分析,认真总结和推广好经验和好做法,及时报送有关信息。各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分别于每年4月1日、7月1日、10月1日和12月1日前向省农业农村厅农机化管理处报送季度、半年和全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总结。联系人:省农业农村厅农机化处黄靖,0791-86213820;省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农机推广处叶川,0791-83977383。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江西省财政厅办公室江西省商务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农厅办字〔2020〕32号)同步废止。
附件:1.江西省农机报废更新补贴额一览表
2-1.江西省农机回收拆解企业确定流程
2-2.江西省农机回收拆解企业申请书
2-3.江西省农机回收拆解企业基本情况表
2-4.江西省农机回收拆解企业承诺书
3.江西省报废农业机械来源归属承诺书
4.江西省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确认表
5.江西省农业机械报废补贴申请表
6.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江西省财政厅办公室江西省商务厅办公室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
江西省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