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修正案)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正后的《条例》七章33条,修改25条,删除18条,立足新法与旧法相衔接、相统一,适应我省农业机械化快速发展需要,重点对农机维修、农机化技术推广、农机鉴定、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经过修正,《条例》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和行业部门扶持发展农业机械化的责任和措施,能够进一步规范农业机械化监督管理,保障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安全,有利于进一步指导规范全省农业机械化工作,促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