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财政局:
为切实做好我市农业生产应急救灾机具购置补贴工作,提升农业生产应急救灾机具保障能力,确保关键时期有机可用,现将《天津市农业生产应急救灾机具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农业农村委 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2日
(联系人:张全超 联系电话:022-63083792)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农业生产应急救灾机具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为加力推进农机防灾减灾能力建设,建立健全防灾减灾农机储备与调用制度,确保关键时期有机可用,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4〕3号)和《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和消费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农委计财〔2024〕35号)有关要求,切实做好我市农业生产应急救灾机具购置补贴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立足防大灾、救大灾,针对干旱、洪涝等极端天气,在用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基础上,以“平急两用”机具为主导,着眼补齐农机应急作业服务能力短板弱项,建立科学合理的应急救灾机具储备体系,重点支持纳入名录的常态化应急作业服务队购置农业生产应急作业所需机具,着力提升我市农业生产应急救灾机具保障能力,确保关键时期有机可用,努力为农业防灾减灾和粮食生产提供机械化支撑。
二、补贴范围
(一)补贴机具
应急救灾补贴机具主要包括履带式拖拉机、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履带式玉米联合收割机。
应急救灾补贴机具应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在此基础上,市农业农村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开展农机适用性田间试验验证。
(二)补贴对象
应急救灾机具补贴对象为各涉农区认定上报,并由市农业农村委公布的天津市常态化农机应急作业服务队(以下简称“购机主体”)。
三、补贴规模与标准
(一)购机数量及资金规模
每个购机主体最多可购置履带式拖拉机、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履带式玉米联合收割机共计4台。每个购机主体享受购机补贴总额最高可达50万元。应急救灾机具补贴资金在中央和市级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中安排。
(二)补贴标准
应急救灾机具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按照市场销售均价40%测算,具体标准见补贴额一览表(附件1)。
根据工作需要,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财政局适时调整应急救灾机具补贴范围及补贴额一览表,由市农业农村委发布。
四、操作方式
建立应急救灾补贴机具台账,应用物联网监控管理方式操作,具体如下。
(一)购机主体申请补贴流程
1.自主购机。购机主体按照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并对交易行为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
2.申请补贴。符合条件的购机主体需与区农业农村委签订《农机应急救灾作业服务协议》(见附件2),且购买的应急救灾补贴机具3年内不得买卖、转让。签订协议后,购机主体自主向所在区农业农村委提出购机补贴申请事项,按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相关规定申办补贴。
(二)管理部门实施流程
1.审核补贴对象资质。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要按照市农业农村委公布的天津市常态化农机应急作业服务队名单进行资质审核,签订《农机应急救灾作业服务协议》的农机合作社,方可确认为补贴对象。
2.受理、审核、公示、兑付补贴。操作程序严格按照《天津市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执行,并落实优先录入、优先兑付原则。
3.建立台账。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对应急救灾补贴机具进行登记造册,统一编号管理,在明显位置喷涂“农业生产应急救灾补贴机具”标识及编号(见附件3)。
4.物联网监控管理。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要落实应急救灾补贴机具动态监测,录入全国农机作业指挥调度平台统一管理,实时掌握机具位置、流向、作业量等信息。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要深刻认识实施农业生产救灾机具补贴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把应急救灾机具补贴工作作为提升农机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的重要抓手,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密切沟通配合,健全风险防控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严格按照方案要求,组织实施好应急救灾机具补贴工作,并优先兑付应急救灾机具补贴资金。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审核监管责任和财政部门资金兑付、资金监管责任,形成工作合力,稳步推进补贴政策有效实施。鼓励区级财政安排资金对参加应急作业的机具给予作业补贴。
(二)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要开展补贴政策与实施工作宣传解读,提升政策知晓率和实施透明度,及时公开机具补贴情况,主动回应购机者关注的重点事项,正确引导舆论,稳定购机者预期,切实保障购机主体、生产经销企业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要完善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按年度公告区域内补贴受益信息,公开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强化监管,严惩违规。应急救灾机具补贴工作统筹纳入全市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绩效评价范围。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风险防控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每年组织对购置的应急救灾机具开展全覆盖核验,认真开展违规行为排查。对发现新购应急救灾补贴机具3年内进行买卖、转让的购机主体,除追回补贴资金外,终止其常态化农机应急作业服务队资格。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和消费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农委计财〔2024〕35号)中应急机具补贴标准与本方案补贴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