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清形势,深刻认识加强农机化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农机化公共服务是指以公共财政为保障,由政府部门及其机构为主体提供,满足农业机械化发展需要和农民群众需要的公益性服务,主要包括面向社会开展的农机化技术推广、质量监督、监理、教育培训和信息宣传等服务内容。多年来特别是“十一五”期间,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依法行政,强化服务,努力发挥职能作用,不断加大工作力度,积极沟通协调,多方争取支持,农机化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取得了初步成效。保护性耕作技术、土地深松等一大批先进适用的农机化技术得到了推广应用,农业机械的适应性、性、可靠性得到了较大提升,购机用机农民合法权益得到较好维护,农机生产形势保持稳定,农机从业人员技能素质不断提高。农机化公共服务体系为我国农业机械化快速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提供了有力的支撑。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服务机构基本建立。目前我国已经逐步形成了以农机化推广系统、农机化试验鉴定系统、农机监理系统、农机化学校、农机化信息中心为实体的农机化公共服务体系。截至2009年底,县级以上农机推广机构2752个,农机监理机构2904个,地(市)级以上农业机械实验鉴定机构56个,各类农机化教育培训机构1874个,省级以上农机化信息中心(网站)30个。
二是人员队伍不断壮大。截至2009年底,县级以上农机化管理机构共有工作人员11.69万人,县级以上农机推广机构共有工作人员2.21万人,地(市)级以上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共有工作人员1300多人,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共有工作人员3.37万人,各类农机化培训学校共有工作人员2.15万人。
三是设施条件逐步改善。各级财政对农机化的投入不断增加。近5年来,财政投入的农机化一般行政事业支出费用年均增速为13%,2009年达31亿元;基本建设支出年均增速达31%,2009年为8亿元;推广培训费用年均增速达34%,2009年为4.4亿元。示范基地、培训设施、试验鉴定仪器、监理装备等农机化公共服务条件和手段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
四是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依照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农业机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农业部制定了《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联合收割机及其驾驶人监理规定》《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等规章,共出台37部地方性农业机械化法规和41部省部级农业机械化行政规章,基本涵盖了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试验鉴定、质量监督、监理、农机维修等各个领域,初步构建了农机化公共服务方面的规章制度框架,有效提高了相关工作的规范性。
在看到农机化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成绩的同时,我们还必须清醒地看到存在的不足和问题。一是思想认识不够。有的地方对农机化公共服务重要性缺乏认识,没有把农机化公共服务摆上应有位置,在农机化公共服务体系方面协调力度、支持力度不大。二是管理体制不顺。一些地方农机管理体制在机构改革中历经多次反复,特别是乡镇农机站受到严重冲击,机构、队伍不够稳定。单独设置的乡镇农机管理机构从2008年的7352个减少到2009年的6752个。三是工作机制不活。考核机制缺位,激励制度不全,工作实绩的好坏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都缺乏相应管理办法,一些工作人员放在公共服务上的精力不多、积极性不高。四是投入保障不足。近年各级财政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投入持续增长,但对农机化公共服务缺乏稳定投入,很多农机化公共服务机构办公条件简陋,缺乏应有的服务设施设备及交通工具,服务手段落后,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难以保证,严重制约了工作正常开展。五是素质能力不强。许多地方的农机化公共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足,业务知识更新不快,队伍素质能力不强。总体上看,我国农机化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相对滞后,已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制约我国农机化科学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加以解决。
今年,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预计将超过52%,这意味着我国农业生产方式实现了由人畜力为主向机械作业为主的历史性跨越。当前,农业机械化政策扶持力度不断加大、购机用机需求持续旺盛、工业支撑更加有力、关键技术基本成熟、发展机制日趋完善,促进农机化又好又快发展形势有利、机遇难得,我国农业机械化正处在加快发展、质量提升、结构改善的关键阶段。加强农机化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是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必须面对的一个重大而紧迫的战略任务。
(一)加强农机化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是农机化加快发展的客观要求。当前,广大农民对农机作业的需求越来越迫切,农业生产对农机应用的依赖越来越明显,农机在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农村生态上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农民购机用机积极性高涨。近5年来我国农机总动力年均增长6.1%,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年均提高3.3个百分点。随着农机化的快速发展,机具种类数量大幅增加,农机从业人员大幅增加,农民群众需求日益多样化。因此,在帮助农民“买得起”农机的基础上更好解决“用得好、有效益”的问题,对农机化公共服务提出了更加迫切、更加广泛、更高层次的要求。
(二)加强农机化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是改善农机装备结构布局的重要手段。近年来,我国拖拉机等动力机械保有量有了较大增长,平原地区农机化推进较快,小麦基本实现了机械化。但不同区域、不同作物和作业环节农机化发展很不平衡,低档次和老旧高能耗机具比例仍然较高,配套农具发展应用滞后,农机农艺结合不够紧密,水稻栽植、玉米收获等环节机械化作业水平还较低,多数经济作物、畜牧水产养殖、林果业以及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化刚刚起步,丘陵山区、水田等地区农机化发展仍然较慢。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布局,单靠市场机制难以解决。促进各区域和各种类农机装备合理配置、薄弱环节机械化突破性发展和丘陵山区等落后地区农机化发展快速追赶,需要政策上的宏观调控,也需要通过公共服务去推进。
(三)加强农机化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是提高农机化发展质量的有力措施。农机化质量关系到调动相关主体发展农机化的积极性,关系到保护购机用机农民的合法权益,关系到农机化的可持续发展。越是在快速发展的时候,越要重视提高发展质量,力求农业机械化的速度、质量、、效益保持协调发展。要通过农机化公共服务机构,健全农机化标准体系,开展对重点产品、关键环节的农机化质量监督,及时发布实用技术信息和质量监督信息,加强对从业人员素质能力的培训,提升农机产品质量、作业质量、维修质量和服务质量。
(四)加强农机化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是履行政府职责的必然要求。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和责任政府,是现代政府管理的基本要求和普遍趋势。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机械监督管理条例都对政府部门提供农机化技术推广、质量监督、监理、信息服务等公共服务做出明确规定。《国务院意见》明确要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规划指导、监督管理、协调服务职能,做好技术推广、生产组织、监理等工作,各级地方政府要建立农机化工作责任制,加强组织协调和相关机构队伍建设。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农机化政策法规落实到位,必须切实加强农机化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二、明确思路,把握农机化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重点
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农机化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总体思路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走中国特色的农业机械化发展道路,认真实施农机化法律法规,以满足农机化发展和农民群众的需求为根本目标,以农机技术推广、质量监督、教育培训、监理和信息宣传等五个体系为主要内容,以政策、科技、装备、人才、体制为重要支撑,拓展公共服务领域,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努力打造依法规范、综合配套、机制灵活、便捷、保障有力的农机化公共服务体系,不断提升公共服务水平,为农机化科学发展提供有效保障。
“十二五”期间,农机化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要争取上一个新台阶,重点要加快提高五个能力:
(一)加快提高农机化技术推广服务能力。进一步加大基层农机推广基础设施投入,建立完善以基层农机化技术推广机构为主导,农机合作组织、农机科研、教育及企业广泛参与,分工协作,服务到位的多元化农机推广体系。要根据农业主导产业发展的要求,利用科技下乡、现场示范、印发资料、培训讲座等多种形式,加快普及主要农作物重点环节和关键农机化技术,促进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可靠、节能环保的农机装备广泛应用。积极组织和发动广大农机推广人员手把手、面对面地开展服务,及时解决农民碰到的技术难题,及时为农民提供技术指导意见和相关市场信息,实现推广人员直接到户、适用技术直接到田、技术要领直接到机,提高农机化技术的到户率和普及率。结合农业生产实际开展关键技术集成熟化、适用机具组装配套研究,组织开展农机化技术需求调查,加强与农机研发制造单位的信息反馈,提高农机产品及技术研发的针对性,更好满足农业生产和农民的多样化需求。积极探索在农机合作组织中建设农机化技术推广示范点,以之为纽带带动面对农户的农机化推广服务。有条件的农机化推广机构要积极参与高性能农机维修点建设,解决社会化农机维修能力不足的问题,推动做到一般机械维修不出乡镇,大中型高性能机械维修不出县,为农机正常使用提供可靠保障。
(二)加快提高农机质量监督服务能力。加强部、省级农机试验鉴定机构建设,改进鉴定检测手段,创新试验检测方法,拓展检测领域,提高鉴定技术水平,优化检测能力布局。要进一步加强农机试验鉴定基地建设,完善对农机产品的、环保方面的试验检测设施,及时做好农机产品的先进性、适应性、可靠性、性的鉴定和认证工作,保证鉴定的科学性、权威性,为农民把好产品质量关。开展农机产品质量调查、鉴定和重点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结果,主动向农机生产企业反馈产品质量信息,帮助农机生产企业查找产品质量问题,促进产品质量提高。建立健全以县级机构为主体的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体系,细化投诉受理工作流程,设立专人受理,实行首问负责制,确保农民的投诉能够得到就近、及时、有效的受理和回应,督促企业加强农机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工作。加强农机维修网点管理,严把农机维修技术合格证发放与监管关口,强化农机维修质量监督。推进农机生产企业维修能力认定工作,支持农机维修技术研究和工艺创新发展,促进农机维修节能减排。履行农业机械化质量监督管理职能,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加快提高农机监理服务能力。贯彻落实《农业机械监督管理条例》,完善规章制度,创新服务方法,加强机构、队伍和装备建设,提高监管能力,保障农机生产。进一步完善农机监理体系,明确各级机构职责任务。大力加强农机监理队伍建设,合理设置岗位和配备人员,强化人员培训,提升队伍素质;积极探索聘请兼职乡村农机员的方法,完善覆盖乡村的农机监理服务网络,拓宽农机监管服务范围。进一步推进农机监理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努力改善执法手段,提高监管服务能力和依法行政水平,切实履行好农机检验、培训考试、宣传教育、检查、事故处理等监督服务职能。从服务农民、方便群众出发,寓管理于服务之中,推进送检下乡、送考下乡等服务。积极推动落实免费检验制度,努力提高农业机械的上牌率、检验率及驾驶人持证率。继续开展“平安农机”创建活动和农机生产隐患排查与专项治理活动,强化各项监管措施,事故隐患,遏制重大农机事故的发生。争取加大农机的财政投入,将检验、牌证发放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将农机保险保费纳入财政补贴范围。力争到“十二五”期末,平安农机示范县创建数量达到700个以上,农机监理“三率”水平稳定在70%以上。
(四)加快提高农机教育培训服务能力。充分整合利用各类教育资源,发挥现有基层农机化学校的作用,依托农机企业、科研院所和有关社会培训机构,分层次、分阶段、多渠道开展农机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开展农业机械化教育培训大行动,重点打造农机化管理人才、科技人才和实用人才三支人才队伍。即:以提高行政能力、发挥职能作用为核心,努力培养造就一支管理能力强、乐于奉献的农机化管理人才队伍;以提高创新转化能力、发挥技术支撑作用为核心,培养和造就一支农机化科研领军人才和专业技术推广人才队伍;以提高增收致富能力、提升作业质量为核心,培养一支农机操作能手、维修能手、经营能手实用人才队伍,造就更多职业农民。每年培训农机化管理、科技和实用人才550万人次以上,其中农机实用人才队伍每年培训450万人次以上,不断提高农机使用、操作、维修、保养、经营、管理人员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水平。大力支持培训机构更新教学机具与仪器,加强培训基地、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积极支持培训机构开展阳光工程农机培训工作。密切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及相关机构合作,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阳光工程农机培训和农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努力使培训的内容贴近农民,培训的手段适合农民,培训的形式方便农民,培训的效果富裕农民,为促进农业机械化科学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和人才保障。
(五)加快提高农机化信息宣传服务能力。完善农机化信息收集、整理、发布制度,面向社会提供多层次的农机化政策、科技、市场等信息宣传服务,以信息化推动农业机械化进程。“十二五”期间,基本建成以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为龙头、各省站为骨干,覆盖地市以下的农机化网络信息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为各级农机管理部门科学决策、指导工作服务,为农机使用者和服务组织、农机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服务。加快建设农机作业信息服务和管理调度平台,及时发布作业需求、价格行情、天气资讯、油料供应、维修服务等实用信息,促进重要农时农业机械作业有序、有效。大力支持中国农机化导报等业内报刊媒体提高办报(刊)能力、扩大读者覆盖面、提升报道影响力,加强与中央、地方主流媒体及网络、手机等新兴媒体的沟通与合作,大力宣传农业机械化的地位作用、法规政策、发展战略、工作成效、先进技术和典型经验,充分发挥媒体凝聚力量、推动工作的积极作用,营造农业机械化发展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领导,努力构建促进农机化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长效机制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紧紧围绕农机化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任务要求,抓住当前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有利时机,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理顺管理体制,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促进农机化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长效机制。
,落实政策法规,完善服务体系。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高对农业机械化的资金投入。《农业机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农业机械监督管理体系,保障农业机械的财政投入。《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要求,地方政府应加强组织协调和农机化机构队伍建设,充实力量,改善工作条件,保障工作经费,切实解决农机化推广应用、社会化服务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各地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抓住机遇,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推动落实有关政策法规规定,进一步完善工作机构,理顺管理体制,充实队伍力量。推动地方政府认真履行农机化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方面的责任,在充分考虑公共服务产品受益范围和公共服务效率等因素的基础上,因地制宜选择农机化公共服务机构设置方式,安排必要的农机推广、监理、培训等工作经费并纳入年度预算,做到省市县乡有专门机构履行服务职能、有专岗专人集中精力从事公共服务,保障农机化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争取资金投入,改善服务条件。要积极争取各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对农机化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支持,深入实施农业机械化推进工程。当前,应抓紧协调将农机化公共服务体系纳入“十二五”有关规划建设内容,落实新增千亿斤粮食工程、保护性耕作工程、阳光工程等重大工程项目对农机化体系建设的资金安排,加快农机化公共服务体系基础设施建设步伐。争取外部投入与挖掘自身潜力并举,多层次、多渠道筹措资金,按照规划标准加强基层农机推广、农机质量监督、农机监理等机构服务场所建设及仪器设备、交通工具等装备条件建设,确保工作有场所、服务有手段,保证工作人员能够及时、便捷、的开展各类公共服务。
第三,创新运行机制,激发服务活力。要完善相关配套规章,制定农机化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标准、服务规程。探索在县及县以下机构建立量化到人的目标管理制度、公开的服务承诺制度,合理确定岗位职责、服务区域、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探索建立农机化公共服务考核指标和评价体系,加强对服务工作的评议考核,把是否有效履行职责以及发挥作用的好坏作为衡量公共服务工作实绩的重要指标,考核结果与工作人员晋升晋级、工作报酬等挂钩,与单位工作经费、项目经费安排挂钩。加快建立公共服务队伍协作机制,农机化各公共服务机构要加强协调,及时沟通信息,加强合作交流,强化部门会商,及时有效联动。积极探索公益性服务的多种实现形式。延伸公共服务载体,对技术推广、教育等公益性服务,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政府补助服务等方式,由农机合作社等社会化服务组织协助完成,提高公共服务效率和公共服务效果。
第四,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服务能力。深化人事制度改革,通过公开招考、竞争上岗、择优聘用,把业务能力强、热爱农机化事业的同志选拔充实到农机化公共服务队伍中来,不断优化农机化公共服务人员年龄结构和知识结构。建立健全理论业务学习和教育培训制度,定期对农机推广、监理和试验鉴定等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力争农机化公共服务人员每年能够接受脱产培训,业务知识能够得到及时更新,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法律素养和业务水平。逐步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建立一支业务精通、爱岗敬业、服务的农机化公共服务队伍。
第五,改进工作作风,提升服务水平。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政风行风建设,弘扬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建立健全监督机制,落实反腐倡廉的各项规定,进一步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在全系统树立起“求真务实、开拓创新、清正廉洁、文明”的精神风貌。要规范服务行为,农机化工作经费必须通过合法的渠道解决,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未经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各类服务一律不得收费。农机化公共服务机构干部职工要强化服务意识,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服务,帮民解难,助民增收,保民平安”的“五民”工作理念,想农民群众之所想,急农民群众之所急,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